为进一步促进农业节目的健康发展,提高农业节目质量,整顿和规范广告播出秩序,严格遵守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栏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对发布电视广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电视台和我中心的广告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栏目的广告由广告部统一签订合同。
第三条 栏目制片人不得干预广告部权限内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第四条 栏目播出的电视节目必须与播出的广告有明显区分。播出的节目应当避免广告嫌疑(具体细则另行规定);禁止节目中出现宣传企业形象、产品和服务的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或变相播放广告;时政新闻节目及时政新闻类栏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如在审查时发现节目中有广告嫌疑,广告部有权提出改正意见,修改后方能播出,否则不予播出。
第五条 栏目广告必须进栏目,但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广告应放在栏目片头和正式节目之间、版块之间或正式节目结束与片尾职员表之间,节目自然段间歇除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不能在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不能中断节目出现赞助、协办、鸣谢等字样和解说。
第六条 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的电视广告,如发布硬版、标版、特约、鸣谢、奖品提供、服装提供、短信支持、实物提供以及图片字幕等,须分别签订合同。未分别签订合同的电视广告,中心广告部有权拒审。
第七条 栏目播出广告不得隐匿台标,节目以企业或产品冠名时,企业或产品标识只能出现在屏幕右下方,数量不得超过一个,标识画面不得大于台标,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
第八条 栏目广告播出表必须由制片人签字,在播出前10天送交广告部,由广告部对其广告内容、企业资质、画面质量及播出技术、指标等进行审查。未经广告部签字的广告不得发布。
第九条 栏目广告监控表必须由制片人签字,在播出前7天交到广告部,由广告部对其广告的播出标准(版本、次数、到款情况)进行核查,签字后方能播出。
第十条 栏目广告播出带上的时间长度必须与栏目广告监控表上的时间一致。如发现超时,超出部分按制片人与广告代理公司实际签约价的10倍罚款。
第十一条 栏目播出带上的广告播出顺序和内容必须与栏目广告监控表上的广告播出顺序和内容一致。顺序如需变化,栏目应提前书面通知广告部。如发现播出广告内容或版本与栏目广告监控表不符,或未经广告部审查通过的广告擅自安排播出,将对栏目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栏目广告播出费必须在播出前7天交中心。如在监控时发现应交款未到的,将视为欠款处理,广告部有权停播广告,所造成的后果由栏目自负。
第十三条 广告播出带由广告部统一送交栏目,栏目无权接受广告公司送来的广告播出带。如发现违规,广告部有权拒播广告。
第十四条 广告进入栏目如发生错播、漏播现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栏目自负。
第十五条 以上规定,如与国家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相符,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后签订的广告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以上条款由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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