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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资质标准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2005-11-4 14:45:38

2、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和制作设备;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1)××音像社  设计和制作音像制品广告,利用本社出版的音像制品发布广告   
(2)××出版(杂志)社  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本社出版的印刷品发布广告   
(3)××商店(场)、宾馆、饭店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橱窗、霓虹灯广告,利用本店内招牌灯箱、橱窗、霓虹灯发布广告。   
(4)××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广告,利用本场(馆)内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广告,利用本场(馆)内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发布广告。  
(5)××车站(码头、机场)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电子牌广告,利用本场(站)内招牌灯箱、电子牌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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