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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公司管理规定
2005-11-4 14:23:44


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农业节目

广告代理公司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广播电视业的健康发展,尊重和维护广大电视观众的利益,整顿和规范广播电视播放秩序,根据国家工商局、国家广电总局、中央电视台发布电视广告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广告代理公司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代理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农业节目的代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电视广告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电视台和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广告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代理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农业节目的代理公司,必须到中心广告部登记注册,办理广告代理手续。如经审查不具备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和没有通过年检的代理公司,中心广告部不予办理广告代理手续。

第三条  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的电视广告,如发布硬版、标版、特约、鸣谢、奖品提供、服装提供、短信支持、实物提供等以及图片字幕类电视广告,必须分别签订合同,未分别签订合同的电视广告,中心广告部有权拒审。

第四条  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的电视广告,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如提供虚假、伪造文件,中心广告部有权将其送交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处理,所送审广告一律不予通过。

第五条  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电视广告,一律先收费后播出,采取“押三付一”的原则,即在广告公司签订广告时段代理合同时,需交付三个月的广告播出费作为风险抵押金,剩余费用按月(或季度)支付,风险抵押金抵冲合同最后三个月广告费。

第六条  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的电视广告,必须送中心广告部审查通过后,由中心广告部统一送交栏目安排播出。广告代理公司无权送交栏目,一旦发现广告代理公司私自将广告播出带送交栏目者将罚款一万元,罚款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广告公司补齐。

第七条  白酒类广告首播、重播每天不得超过6条,白酒广告在时段价格基础上需加价30%。

第八条  文字、固定图片、寻人启示、有奖证券、募捐、育种等类别的广告不予播出。

第九条  信息类广告每条长度不得低于15秒。

第十条  信息类广告含有投资、招商、加盟、连锁等内容时,必须在右上角标注“投资有风险”字样。

第十一条  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的电视广告,需在广告播出前7天将广告播出费交中心财务处,并持发票复印件到广告部备案。如有拖欠者,中心广告部有权停播广告,所造成的损失由广告公司自负。

第十二条  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电视广告,广告播出带必须在播出前10天内送交中心广告部审查。未经广告审查员签字的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送审广告带必须符合中央电视台技术审查标准,所送审广告要独立成带、时码连续并标明广告入点和出点,广告内容前应录制1分钟彩条和30秒黑场。如因不按要求送审而造成的错播、漏播等事故,责任由广告公司自负。

第十四条  广告公司所送审广告如出现版权纠纷,责任由送审公司自负。

第十五条  广告代理公司在代理期间中途退还签约广告时段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将取消其第二年在我中心的广告代理资格,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广告代理公司应当执行中心广告部统一发布的价格标准,避免恶性竞争。如果遇到中心广告部进行价格调整,凡未付款部分应按新价格执行。

第十七条  广告代理公司之间应避免恶性争夺客户资源和扰乱市场的行为。如有举报,一经核实(以代理公司与广告客户签订的合同为准),中心广告部将有权取消该公司广告代理资格。

第十八条  广告代理证和媒介员证是广告公司承揽广告业务的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让。如因丢失或转让而造成的经济纠纷,由丢失者或转让者自负,并取消转让者代理资格。

第十九条  中心广告部每年将评选出信誉好、诚信高、回款及时、一次性代理广告时间在3分钟以上、代理的大客户多、广告质量好、模范遵守各项管理条例的代理公司,当选者将优先得到中心广告部推荐的客户和相应的回报。

第二十条  以上规定如与国家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新签订的广告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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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农业节目广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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